相关二级单位、各参评专业学位授权点:
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专业学位水平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6〕16号)文件要求和专业学位水平评估整体工作方案安排,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决定以抽查的方式对各参评单位报送材料真实性进行核查(附件1),并在确保国家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对各参评单位填报的部分信息进行公示(附件2)。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参评专业学位点的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报送专业学位水平评估部分信息佐证材料
(一)抽查内容及规则
抽查内容为代表性校内导师(抽查对象为公共管理、法律)、代表性导师(抽查对象为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代表性校外导师(抽查对象为公共管理、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获得医师资格证书信息抽查(抽查对象为临床医学、口腔医学)。抽查规则详见附件1。
(二)佐证材料报送要求
请各参评专业学位点严格按照抽查内容和报送要求,认真做好佐证材料报送工作。
1、纸质材料报送:各参评专业学位点填写《关于专业学位水平评估部分信息佐证材料报送的说明》(附件3),连同佐证材料一起,经学位点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二级单位公章后,于2016年11月30日前报送研究生院学位办。
2、电子材料报送:所有佐证材料均为PDF格式。各参评专业学位点将全部佐证材料整理后,按抽查内容分别建立文件夹,并制成压缩包,命名为“XXX学(医)院XXX专业学位点证明材料”,和《关于专业学位水平评估部分信息佐证材料报送的说明》的扫描件以附件的形式于2016年11月30日前发送研究生院学位办。
二、关于专业学位水平评估信息公示与异议
(一)公示与异议时间
2016年11月28日-12月7日(12月7日17:00时截止)。
(二)公示与异议内容及方式
在确保国家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对无法查实的部分信息进行公示,公示详细内容见附件2。
我校5个参评专业学位授权点可通过教育部学位中心“专业学位水平评估工作系统”(网址:http://www.cdgdc.edu.cn/zyxwpg/login)查看本专业学位的公示信息,以及本专业学位范围内的其他单位的公示信息。
(三)工作任务
1、各参评专业学位点对本专业学位公示信息核查结果进行确认
请各参评专业学位点认真比对报送的原始信息和经学位中心初步审核后的公示信息(相关说明见附件2),并逐一核实被删除或修改的信息项,以确认本单位公示信息准确无误。如对被删除或修改的信息项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附件4,含佐证材料),否则,则认为对信息删除处理无异议。
2、各参评专业学位点对其他单位公示信息提出异议
请各参评专业学位点登录系统进入信息公示异议页面,查看其他单位的公示信息。如对其他单位的公示信息有异议,可点击“提出异议”按钮,填写异议信息,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
(四)时间安排
1、11月28日-12月1日,各参评专业学位点认真核查本专业学位的公示信息和其他单位该专业学位的公示信息,并按上述要求提出异议。
2、12月2日,各参评专业学位点报送以下材料(含纸质及电子版):
(1)关于本专业学位水平评估公示信息确认(异议)的情况说明(附件4,附相关佐证材料)
(2) 关于专业学位水平评估公示信息有关异议的情况说明(附件5,附相关佐证材料)
(3)专业学位水平评估信息公示保密承诺书(附件6)
3、12月5日前,学位办审核并确认各参评专业学位提出的所有异议信息及佐证材料,并反馈至各参评专业学位。
4、12月6-7日,学位办汇总所有材料,加盖学校公章后上报教育部学位中心。
三、工作要求
1、本次部分信息佐证材料报送及信息公示是专业学位水平评估的重要环节,与各参评专业学位的评估结果密切相关。请各参评单位、参评专业学位点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核查,确保评估数据的客观性、真实性、有效性。
2、本次信息公示涉及面广,为确保国家信息安全,各参评单位应严格控制公示信息知悉范围,对评估系统账号密码的使用加强管理,并做好相关登记,以备安全审计。
3、为确保国家信息安全和各单位知识产权,所有公示内容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严禁任何形式的复制、传播,否则将承担国家信息安全和信息使用侵权的法律责任。
联系人:王明东(三办403);联系电话:88836558
电子邮箱:wmd2008@csu.edu.cn
附件:
1、《关于专业学位水平评估部分信息佐证材料报送的通知》
2、《关于开展专业学位水平评估信息公示与异议的通知》
3、关于专业学位水平评估部分信息佐证材料报送的说明
4、关于本专业学位水平评估公示信息确认(异议)的情况说明
5、关于专业学位水平评估公示信息有关异议的情况说明
6、xxx专业学位水平评估信息公示保密承诺书
研究生院学位管理办公室
2016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