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管理办法
(2016 年5 月26 日第十一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和《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要求,为进一步强化研究生和指导教师质量意识,加强学位论文质量监督,确保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分为国家博士学位论文抽检,省级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抽检评议要素包括选题与综述、创新性及论文价值、基础知识及科研能力、论文规范性等方面。
第三条 国家博士学位论文抽检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抽查范围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博士学位的论文,抽检比例为10%左右。被抽检的博士学位论文从国家图书馆直接调取,每篇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专家评议意见分为“合格”和“不合格”。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四条 省级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由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抽检范围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论文,抽检比例为5%左右。被抽检的博士、硕士论文从学校图书馆直接调取,每篇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专家评议意见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四个等级。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较差”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较差”的学位论文,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较差”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五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结果是国家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学科水平评估等重要指标,也是学校动态调整学位授权点、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确定、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等重要依据。
第六条 学校以适当方式公布国家、省级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通讯评议结果,包括论文作者、论文作者、指导教师、所属学科、专家评议意见等。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含“较差”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和所在学科,将被重点跟踪抽查。
第七条 学位论文抽检通讯评议结果处理
(1)对于指导教师,若指导的学位论文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则停止其相应的研究生招生资格2年;若指导的学位论文连续2年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或者1年出现2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则停止其相应的研究生招生资格4年;若指导的学位论文连续3年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或2年内出现3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则停止其相应的研究生招生资格,6年后按首次申请者条件重新申请研究生招生资格。
(2)对于“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所在的二级单位,按不合格论文篇数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招生指标。
(3)对于“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含“较差”学位论文)所在的二级单位,进行质量约谈。二级单位需向学校提交整改报告(含情况说明、原因分析),并提出整改措施。
(4)对于“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含“较差”学位论文)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权点,依据有关程序,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将撤销学位授权。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单位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管理办法,报研究生院备案执行。
第九条 学位论文抽检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