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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中南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2016年5月26日第十一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精神,切实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鼓励创新,促进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脱颖而出,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组织与原则
(一)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和省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推选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负责组织进行。其主要职责为:部署评选工作,组织资格审查和专家审定工作,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研究处理评选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二)二级单位学位评定分委会全面负责所属单位的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推选工作,负责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
(三)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
二、评选标准
    (一)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标准为:
1.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取得突破性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同类学科的领先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3.论文体现出作者掌握了本学科及相关领域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很强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4.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
   (二)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标准为:
1.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一定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有成果,达到国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3.论文体现出作者掌握了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较好的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
三、评选范围与推荐名额
(一)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为在评选年份的上一学年度,我校获得博士、硕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含专业学位论文), 但不包括涉密学位论文和论文答辩前已获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副高级)的作者所撰写的学位论文。在评选年度以前两个学年度内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如确属优秀的,也可以参评,但推荐时应严格控制名额。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应以中文撰写。
(二)我校每年评选出的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篇数分别控制在参评学年度已授博士、硕士学位人数的10%、5%以内。各二级单位的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推荐名额,依据该单位参评学年度的授予学位人数,近年来湖南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获奖篇数,教育部及湖南省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通讯评议结果等因素综合确定。
(三)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下达我校每年的省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推荐名额。
四、评选程序
(一)论文作者自愿申请,指导教师推荐。各二级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下达的推荐名额和评选标准,认真组织初评,并将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推荐名单在所属单位公示3天后,上报校学位办
(二)校学位办负责组织对各二级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推荐名单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确定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并根据省学位办下达的推荐名额,从中择优评选出湖南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参评论文和湖南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推荐名单。
(三)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在学校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30天。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方式向校学位办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二级单位名称、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起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校学位办在异议受理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结果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结果审定后书面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校学位办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保密。
(四)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由学校审批并发文公布中南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名单。
五、表彰与奖励         
(一)学校对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获奖作者和指导教师颁发获奖证书。
(二)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对省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获奖作者和指导教师颁发获奖证书、发放奖金。
六、其他
(一)论文作者、指导教师要确保申报材料和数据准确无误、真实可靠,并承担由材料不真实性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二)对已批准的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和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学校将撤销对其作者和指导教师的奖励并予以公布,同时按国家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