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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终身教育理念,多渠道促进高层次人才的培养,规范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通知》(学位办〔20115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作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本细则,向我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在已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

第四条 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专业学位的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二、硕士学位申请与授予

第五条 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在申请学位的学科或相近学科做出成绩,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所申请学科的硕士学位授予标准。

(二)申请人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批准,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我校研究生院学位管理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填写《中南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验证,复印件存档);

2.学位证书,所获国(境)外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认证证明(原件验证,复印件存档);

3.最后学历证明(原件验证,复印件存档);

4.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科研获奖等。

第六条 指导教师

申请人资格审查合格后,二级培养单位根据需要,可在课程学习期间或提交学位论文初稿后指定我校在岗硕士生指导教师为其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认真负责地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全面审核和必要指导。

第七条 课程学习与考试

(一)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

研究生院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我校相同学科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组织考试。

(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申请人须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三)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六年内完成我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否则本次申请无效。

第八条 学位论文及发表论文要求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

(一)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具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二)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份,可由本人整理成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的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三)论文用中文撰写,并附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四)申请人至少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一篇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并且应以中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

第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

申请人应在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学位论文答辩。

(一)答辩申请

申请人在通过全部考试后,可向二级培养单位提出答辩申请,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如下材料:

1.硕士学位论文一本;

2.中南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一份;

3.《中南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审批书》一式两份;

4.究生院培养与管理办公室提供的课程成绩单一式两份;

5.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查验原件)。

(二)论文评阅

1.由指导教师和二级培养单位推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聘请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至少有一位必须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得聘请为论文评阅人。

2.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作出成绩的专家。

3.学位论文应由二级培养单位在答辩日期二个月以前送交论文评阅人。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4.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如有一名评阅人认为论文未达到硕士学位水平,需补聘一名评阅人。如两位评阅人认为论文未达到硕士学位水平,则不能组织答辩。

(三)论文答辩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人申请答辩的全部材料报研究生院学位管理办公室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组织答辩,否则答辩无效。

1.答辩委员会由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位是研究生导师,一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批准。学位论文应在答辩日期半个月前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并有详细记录。

3.论文答辩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条 学位授予

(一)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二)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其它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三、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

(二)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

(三)申请人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批准,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我校研究生院进行资格审查,填写《中南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审查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验证,复印件存档);

2.硕士学位证书,所获国(境)外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认证证明(原件验证,复印件存档);

3.最后学历证明(原件验证,复印件存档);

4.博士学位论文初稿;

5.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专著、科研获奖等证明材料(查验原件);

6.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名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

第十二条 课程学习与考试

1.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我校相同学科的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组织考试。

2.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未通过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3.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研究生院培养与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第十三条 科研工作及论文要求

(一)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在我校为其指定的博士生导师的指导下,参加至少三个月与论文相关的科研工作,并在相应学科报告其论文工作情况和接受质疑。

(二)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三)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出申请,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四)论文用中文撰写,并附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五)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要求与我校同学科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相同。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完成。

(一)答辩申请

申请人在通过全部考试后,可向二级培养单位提出答辩申请,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如下材料:

1.博士学位论文一本;

2.中南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审查表》一份;

3.中南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审批书》一式两份;

4.究生院培养与管理办公室提供的课程成绩单一式两份;

5.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查验原件)。

(二)论文评阅

1.由研究生院学位管理办公室聘请五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至少三名,博士生导师至少三名。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

2.学位论文应由研究生院学位管理办公室在论文答辩日期三个月以前送交论文评阅人。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三)论文答辩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应将申请人申请答辩的全部材料报研究生院学位管理办公室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答辩,否则答辩无效。

1.答辩委员会由七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四名是博士生导师、两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推荐人、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批准。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一个月以前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并有详细记录。

3.论文答辩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两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

(一)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授予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博士论文题目等应及时向社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并经三个月的公示期后颁发学位证书。

(二)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四、组织、管理和质量监督

第十六条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博士、硕士学位的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进行。研究生院培养与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课程考试及成绩管理。研究生院学位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核、论文答辩、学位授予及质量监督。

第十七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所需开支的经费,由学校根据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局及省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做出规定。

第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在通过资格认定后,为准备参加学位课程考试或论文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第十九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与监督体系,建立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工作进行自我检查与评估。

五、附则

第二十条 国(境)外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办法,参照本细则办理。已获得的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为国(境)外学位的,其所获的国(境)外学位需经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认证。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