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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在职临床医师申请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职临床医师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临床医学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的管理,确保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的通知》(学位〔19980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临床能力和学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均可按本细则,向我校申请临床医学硕士、博士专业学位。

二、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三条 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获得医学学士学位后,在本学科从事临床医疗工作至少三年。

(二)申请人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批准,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我校研究生院学位管理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填写《中南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资格审查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验证,复印件存档);

2.医学学士学位证书(原件验证,复印件存档)

第四条 指导教师

申请人资格审查通过后,经研究生院注册,方可进入课程学习、考试和临床实践等阶段。二级培养单位根据需要,可在课程学习期间或提交学位论文初稿后指定我校在岗硕士生指导教师为其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认真负责地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全面审核和必要指导。

第五条 课程考试和临床能力考核

(一)申请人按照我校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进行课程学习,并通过全部课程考试,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

(二)申请人须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三)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从事不少于六个月的临床工作,完成二级学科临床能力训练,结束第一阶段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通过考核。

(四)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六年内完成我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临床能力考核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六条 学位论文要求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

(一)学位论文应紧密结合临床实际,以总结临床实践经验为主;应表明申请人已经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可以是含文献综述的病例分析报告或临床应用研究报告。

(二)论文采用中文撰写,并附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第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一)答辩申请

申请人在通过全部考试后,可向二级培养单位提出答辩申请,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如下材料:

  1.硕士学位论文一本;
  2.《中南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资格审查表》;

3.《中南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审批书》一式两份;

4.《中南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专家推荐书》(两位临床医学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家,其中一位应是我校临床医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5.研究生院培养与管理办公室提供的课程成绩单一式两份;

6.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7.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一阶段考核成绩及合格证明。

(二)论文评阅

1.由指导教师和二级培养单位推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聘请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至少有一名必须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得聘请为论文评阅人。

2.学位论文应由二级培养单位在答辩日期二个月以前送交论文评阅人, 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3.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如有一名评阅人认为论文未达到学位水平,需补聘一名评阅人。如两位评阅人认为论文未达到学位水平,不能组织答辩。

(三)论文答辩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请人申请答辩的全部材料报研究生院学位管理办公室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组织答辩,否则答辩无效。

1.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临床医学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推荐人、导师不得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并有详细记录。

3.论文答辩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经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八条 学位授予

(一)申请人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全国水平考试、临床能力考核及学位论文答辩后,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方可授予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二)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其它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三、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九条 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已获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二)申请人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批准,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我校研究生院学位管理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填写《中南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资格审查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验证,复印件存档);

2.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证书(原件验证,复印件存档)

第十条 指导教师

申请人资格审查通过后,经研究生院注册,方可进入课程学习、考试和临床实践等阶段。二级培养单位根据需要,可在课程学习期间或提交学位论文初稿后指定我校在岗的博士生指导教师为其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认真负责地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全面审核和必要指导。

第十一条 课程考试和临床能力考核

(一)申请人按照我校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进行课程学习,并通过全部课程考试,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

(二)申请人须通过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全国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有效期为三年)。

(三)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从事不少于六个月的临床工作,完成第二阶段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通过考核。

(四)申请人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全国水平考试及临床能力考核,且在导师指导下完成一篇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论文,并达到学位论文要求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及发表论文要求

(一)学位论文应紧密结合临床实际;研究结果对临床工作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表明申请人具有运用所学知识解决临床实际问题和从事临床科学研究的能力。

(二)论文采用中文撰写,并附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三)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要求与我校同学科全日制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同。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

申请人应在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全国外语统一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内完成学位论文答辩。

(一)答辩申请

申请人经导师同意,可向二级培养单位提出答辩申请,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如下材料:

1.博士学位论文一本;

   2.《中南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资格审查表》;

3.《中南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审批书》一式两份;

4.研究生院培养与管理办公室提供的课程成绩单一式两份;

5.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全国外语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6.《中南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专家推荐书》(两位临床医学教授或主任医师的专家推荐书,其中一位应是我校临床医学学科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7.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二阶段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对以全日制研究生毕业途径获得临床医学硕士学位者,自获得学位后在相应专业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且通过学校组织的临床能力考核,可免于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证书;

8.在读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原件及复印件。

 (二)论文评阅

1.由研究生院学位管理办公室聘请五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至少三名。申请人的导师不得聘请为论文评阅人。

2.学位论文应由研究生院学位管理办公室在论文答辩日期三个月以前送交论文评阅人。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3.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如有一名评阅人认为未达到学位要求水平,需补聘一名评阅人。如两位评阅人认为未达到学位要求水平时,不能组织答辩。

(三)论文答辩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应将申请人申请答辩的全部材料报研究生院学位管理办公室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答辩,否则答辩无效。

1.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七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临床医学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四人是博士生导师、二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推荐人、导师不得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并有详细记录。

3.文答辩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经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十四条学位授予

(一)申请人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全国外语水平考试、临床能力考核及学位论文答辩后,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方可授予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二)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其它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四、其他

第十五条 在职临床医师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临床医学硕士、博士专业学位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进行。研究生院培养与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临床培训、课程考试及成绩管理。研究生院学位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核、论文答辩、学位授予及质量监督。

十六申请人在我校申请学位期间,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十七在职临床医师申请临床医学硕士、博士专业学位所需的经费,由学校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局及省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做出规定。

五、附则

第十八条  在职临床医师申请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