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二级单位、专业学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督导条例》以及我国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有关精神,推动专业学位内涵建设,提升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开展专业学位水平评估试点工作。根据《教育部学位中心关于实施专业学位水平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学位中心〔2016〕28号)和校务会精神,现将我校组织开展全国专业学位水平评估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及参评条件
本次评估选取设置时间较早、社会关注度较高的 8个专业学位类别进行试点:法律、教育、临床医学(不含中医)、口腔医学、工商管理(含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会计、艺术 (音乐)。其中:教育硕士,临床医学(不含中医)博士和硕士、口腔医学博士和硕士三个专业学位类别评估范围仅限全日制教育部分。各参评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1)截至2015年 12月 31日 ,已有三届以上(含三届)毕业生。
(2)近三年毕业生总人数不少于 50人 。
本次评估,我校共有法律、临床医学(不含中医)、口腔医学、工商管理(含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5个专业学位类别参评。
二、评估指标体系
本次专业学位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共设有“培养目标”、“师资队伍”、“培养过程”、“学业质量”、“社会评价”、“质量保障体系”6个一级指标,9-10个二级指标,13个左右三级指标及若干观测点。指标体系关注培养目标定位的合理性、培养过程的系统性和有效性、培养产出与目标的一致性、各类支撑体系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具体说明详见《专业学位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及有关说明》(附件1)
三、评估程序
本次评估包括四个程序:信息采集、信息核查与审计(含信息公示与异议)、问卷调查与专家评价、结果统计,具体说明详见《国务院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专业学位水平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附件2)。
四、评估材料及报送
请各参评单位于2016年5月16日前按照《专业学位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及有关说明》(附件1),填写并提交以下评估材料:
1、《专业学位水平评估简况表》(附件3)
2、《学生和用人单位联系信息采集表》(含在校生、毕业生、用人单位)(附件4)
3、《参评专家联系信息表》(含教育专家、教育管理专家、行业专家,附件5)
4、《佐证材料》(含扫描上传材料、备查材料)
具体要求详见《教育部学位中心关于实施专业学位水平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附件6)
五、工作要求
1、本次评估是全国首次开展的专业学位水平评估,学校高度重视,成立了评估工作机构(含领导小组、专家指导委员会、工作组),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审核以及材料报送工作。
2、本次评估工作以二级学(医)院主要负责人(院长、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由牵头单位负责组建本专业学位水平评估工作机构,共同完成此项评估工作。
3、各参评单位要深入研究《专业学位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和《专业学位水平评估简况表》填表说明,认真讨论,科学论证,充分挖掘材料,确保填报信息客观真实、完整有效。评估材料需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审议。
4、通过评估,相关专业学位授权点要深入研究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未来发展目标和持续提升计划。
六、日程安排
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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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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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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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成立评估工作机构,召开评估工作部署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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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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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参评专业学位上报评估工作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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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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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参评专业学位填报材料(附件3-5、佐证材料),佐证材料须按顺序列好目录清单,确保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填报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学位办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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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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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参评专业学位将评估材料(附件3-5、佐证材料)第一稿(每式15份)报送学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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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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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组织形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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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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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组织专家校内评审。各参评专业学位按照《专业学位水平评估简况表》顺序重点汇报(PPT或word版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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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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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参评专业学位根据专家意见,对上报材料进行网上修改完善,将评估材料(附件3-5、佐证材料)第二稿(每式15份)报送学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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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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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查,并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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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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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参评专业学位对上报材料再次进行修改完善,确定最终稿(提交的纸质与电子材料务必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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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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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审核确认各参评专业学位上报材料,报送学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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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明东(三办403),联系电话:88836558
邮箱:wmd2008@csu.edu.cn
附件1:专业学位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及有关说明
附件2:国务院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专业学位水平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
附件3:专业学位水平评估简况表
附件4:学生和用人单位联系信息采集表
附件5:参评专家联系信息表
附件6:教育部学位中心关于实施专业学位水平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
研究生院
2016年4月2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