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学位[2014]4号)、《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16号)、《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抽评工作的通知》(学位[2019]2号)等通知要求,2019年4-8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将组织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抽评工作。现将迎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评对象和方法
1、抽评对象:
(1)2008年以前(含2008年)获得授权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
(2)2011年以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为基础增列的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
(3)2011年-2012年按照《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对应调整的学术学位授权点。
2、抽评比例:
(1)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博士学位授权点: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以下简称“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开展评估,抽评比例不低于本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博士参评点的20%;
(2)硕士学位授权点: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抽评比例不低于硕士参评点总数的20%。
(3)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中连续 3年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位授权点及所在单位:抽评比例将会加大。
3、抽评方法:
评议采取通讯评议、会议评议、实地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于确有必要实地考察的学位授权点,将组织评议专家成立工作小组进校考察。
二、抽评内容
1、参考指标:
(1)《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
(2)《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
(3)《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2017年)。
2、评估重点:
(1)质量标准方面:按规定制定并执行本学位授权点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基本标准,制定、执行培养方案并适时更新;
(2)管理制度方面:招生、培养、论文答辩、学位授予环节规定详细、具体,责任主体明确,管理制度完善,特别是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答辩和学位评定等关键环节制度健全、落实到位,建立了研究生分流机制;
(3)教师队伍方面:把良好师德师风作为导师的首要选聘条件,开展导师培训,落实导师教书育人第一责任人的要求;
(4)教学质量方面:重视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形成课程教学质量持续改进机制;
(5)学风建设方面:持续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健全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做到“零容忍”。
三、结果处理
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评议专家组以通讯评议或会议评议的方式,对抽评点进行投票表决,表决意见为“合格”或“不合格”两项。1/3(含)至1/2(不含)的参评专家认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属于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1/2(含)以上的参评专家认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属于不合格学位授权点;其它学位授权点属于合格学位授权点。评估结果认定为“合格”的,可继续授权;认定为“限期整改”的,整改结束后接受复评;认定为“不合格”的,撤销学位授权。
四、迎检工作安排
1、4月30日前:各学位授权点对照抽评要求及内容,自查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报告、培养方案、《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表》等相关评估材料,做好迎检准备。
2、5月10日前:学校将组织专家对各学位授权点迎检工作进行检查。
五、工作要求
1、对标评估指标,对相关材料进行梳理。
2、自查相关支撑材料是否完备,做好专家进场检查的充分准备。
请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务必重视此次抽评,充分做好迎检准备。
附件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抽评工作的通知》(学位【2019】2号)
附件2:我校参评学位点名单
附件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
附件4:《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2017年)
研究生院
2019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