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培养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学位[2014]4号)和《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16号)等文件精神(附件1-2),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已正式启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分为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两个阶段,其中2015-2018年为自我评估阶段,2019年为随机抽评阶段。为了切实做好我校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1. 2008年以前(含2008年)获得授权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
2. 2011年以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为基础增列的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
3. 2011年-2012年按照《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对应调整的学术学位授权点。
4. 2009年-2011年获得授权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须进行专项评估。专项评估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委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实施,详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开展2014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17号)文件(附件3)。
我校除2012年-2014年新增的城市规划、新闻与传播、图书情报等3个硕士专业学位外,14个学位授权点须进行专项评估(2014年已启动、2015年完成),包括: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一级学科硕士点、工程博士专业学位及金融、应用统计、国际商务、保险、社会工作、教育、汉语国际教育、护理、会计等硕士专业学位;其余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均须于2015年-2018年内完成自我评估工作(附件4)。2019年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办对已完成自我评估的所有学位授权点进行随机抽评。
二、评估组织
学校成立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领导小组、专家指导委员会及工作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宏观调控、决策处理及统筹安排;专家指导委员会负责为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提供指导和咨询;工作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负责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日常工作。
各参评学位授权点须由牵头单位组织成立本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机构,成员应包括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和本学位授权点主要研究方向的学科带头人,全面负责本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方案的制定及其组织实施工作,实行牵头单位院长负责制。
三、评估方式
评估方式可以是国内同行专家评估、国际评估或质量认证等。各二级培养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诊断式评估要求,统筹考虑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博士学位授权点和硕士学位授权点,合理确定评估方式。
四、评估标准与内容
评估标准要体现本单位的办学水平和研究生教育发展目标;评估内容要突出人才培养,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制定的《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各学位授权点须认真学习和研究《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附件2),制定详细的本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内容和指标体系(含权重),其中包括制定与我校办学定位相一致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基本标准(含基本知识及结构、基本素质、学术能力、学位论文要求等)。评估指标应有所侧重,突出和强化本学位点特色(含特色指标)。
五、评估程序
(一)自我评估阶段(2015年-2018年)
1、学位授权点成立自我评估工作机构,制定自我评估工作计划(含评估时间、评估方式)和自我评估指标体系;
2、学校制订评估工作方案(含组织机构、组织形式、评估方式、评估内容、时间安排和工作流程),于2015年3月30日前通过“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3、学位授权点根据自我评估指标体系,编写《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
4、 聘请外单位同行专家对学位授权点进行评议,提出诊断式评议意见。专业学位授权点评议专家应包括行业专家;
5、学校根据同行专家评议意见,提出各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6、学校根据自我评估结果,结合人才需求、学科条件和自身发展目标,按照国家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相关规定,对学位授权点进行调整或撤销。
7、学校在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完成后,填写《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结果汇总表》, 并将《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结果汇总表》和各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总结报告》,于2018年11月30日前通过“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二)随机抽评阶段(2019年)及评估结果认定与处理
1、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取比例不低于20%的学位授权点进行评估(2019年)。具有博士和硕士学位授权的学位授权点随机抽评由国务院学位办组织实施;未获得博士学位授权的硕士学位授权点随机抽评由省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抽评材料主要是《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从信息平台上直接调取。
2、随机抽评的学位授权点按专家评议意见认定,分为合格、限期整改、不合格三档。未抽评的学位授权点按学校自我评估结果认定:自我评估为“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属于合格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属于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未开展自我评估的学位授权点视为自动放弃学位授权,按不合格学位授权点认定。
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结果,分别做出继续授权、限期整改或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开。
4、撤销授权的学位授权点,5年内不得申请学位授权,其在学研究生可按原渠道完成学位授予。
六、日程安排
1. 2015年3 月6日,参评学位授权点提交以下材料的纸质稿(签字、盖章)和电子稿:
(1)本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机构名单;
(2)本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计划(附件5);
(3)本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指标体系;(附件6)
2、2015年5 月4日,参评学位授权点提交以下材料的纸质稿(签字、盖章)和电子稿:
(1)本学位授权点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基本标准。
七、其他
1、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属于诊断式评估,重点考察学位授权点的目标达成度,以人才培养为核心。评估是手段、诊断是目的,重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制定改进方案,持续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应避免评估走过场、形式化。
2、鼓励学科排名靠前的学位授权点率先开展自我评估。鼓励国家重点学科或有条件的学位授权点积极开展国际评估或专业资格认证。
3、同时获得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除工程类别外),按1个学位授权点进行自我评估;工程博士专业学位、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分别按其领域进行自我评估;其余的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授权点须按照授权点数进行自我评估。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交叉学科必须纳入到所属一级学科、挂靠一级学科进行自我评估。
4、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中的各项内容,须是本学位点近5年来的情况,统计时间以本报告撰写时间为截止时间,往前推算5年为起始时间。同一人员原则上不得在不同学术学位点或不同专业学位点重复,同一人员的同一成果(论文、专著、专利、科研奖励、教学成果奖励等)不得在不同学术学位点或不同专业学位点重复。
5、认真做好自我评估与随机抽评的衔接工作。抽评内容是《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包括目标与标准、基本条件、人才培养等三个方面,重点是人才培养;自评内容应包括《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但不局限于此内容。
6、参加专项评估的学术学位授权点、专业学位授权点应与国务院学科评议组、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关注本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方案的出台时间,并参照《2014年翻译专业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方案》,提前做好评估准备工作。
联系人:庹春燕(三办414),电话:88836422,邮箱:tcy@csu.edu.cn)
研究生院学位办
2015.1.12
附件:
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
2、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
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开展2014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
4、合格(专项)评估学位授权点名单及单位
5、本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计划
6、学位点自我评估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