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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科研诚信及学风建设相关规定简要读本

中南大学科研诚信及学风建设相关规定简要读本

编制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 2018年5月

[2]科技部、中宣部等20个机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 2019年9月

[3]中宣部、教育部等7个机构《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 2019年5月

[4]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2016年6月

[5]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 2016年3月

[6]国家新闻出版署《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 2019

[7]国家卫生健康委伦理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中国医院协会《涉及人的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建设指南》2019年10月

[8]中南大学《中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检测管理办法》 20197月

[9]中南大学《中南大学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201810

[10]中南大学《关于2018届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学术诚信检测的通知》 2018年5月

[11]中南大学《中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20151月

[12]中南大学《中南大学教职工处分规定》2014年4月

[13]中南大学《中南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处理办法》20134月

 

 

 

 

 

 

 

目录

第一条 为什么要进行规定解读

第二条 什么是科研失信行为?

第三条 科研失信行为包括哪些内容?

第四条 科研及相关活动中的失信行为表现有哪些?

第五条 教职工的科研失信行为如何界定?

第六条 导师团队的科研失信行为如何界定?

第七条 审稿专家的科研失信行为如何界定?

第八条 编辑者的科研失信行为如何界定?

第九条 医学科研工作者的科研诚信有哪些要求?

第十条 项目承担人、咨询评审专家的科研失信行为如何界定?

第十一条 作为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以及中介服务机构,其科研失信行为如何界定?

第十二条 学生的科研失信行为如何惩处? 

第十三条 教职工的科研失信行为如何惩处? 

第十四条 科研失信案件举报有何要求?

第十五条 科研失信案件调查有何要求?

 

 

 

 

 

第一条 为什么要进行规定解读

为激励和引导全校师生遵守科研规范、坚守科研诚信,摒弃科研失信行为,树立正确的科研伦理价值理念,切实把科研诚信和学术道德观念内化为全校师生的坚定信念,推进优良学风建设,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我校汇总国家及相关部委关于科研诚信的最新文件,并通过深入调研及讨论,编辑形成《中南大学科研诚信及学风建设相关规定简要读本》,为我校科研人员(包括研究生及本科生,下同)提供从事科学研究和处理科研活动相关冲突时的规范和指南。

在此倡导,坚守科研诚信、恪守学术道德,营造尊重科学、尊重人才和求真务实的学风氛围,从而高效地生产高质量的知识造福人类,是全校师生的重要职责和行为理念。

第二条 什么是科研失信行为?

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以下简称科研失信行为)是指,高等学校的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以下简称“科研人员”),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科研失信行为包括哪些内容?

科研失信主要包括剽窃,伪造数据,篡改数据,不当署名,一稿多投,重复发表,违背研究伦理和伪造评审意见等方面。

1剽窃

1.1 观点剽窃

不加引注或说明地使用他人的观点,并以自己的名义发表,应界定为观点剽窃。其表现形式包括:

1)不加引注地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论点、观点、结论等。

2)不改变其本意地转述他人的论点、观点、结论等后不加引注地使用。

3)对他人的论点、观点、结论等删减部分内容后不加引注地使用。

4)对他人的论点、观点、结论等进行拆分或重组后不加引注地使用。

5)对他人的论点、观点、结论等增加一些内容后不加引注地使用。

1.2 数据剽窃

不加引注或说明地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数据,并以自己的名义发表,应界定为数据剽窃。其表现形式包括:

1)不加引注地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数据。

2)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数据进行些微修改后不加引注地使用。

3)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数据进行一些添加后不加引注地使用。

4)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数据进行部分删减后不加引注地使用。

5)改变他人已发表文献中数据原有的排列顺序后不加引注地使用。

6)改变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数据的呈现方式后不加引注地使用,如将图表转换成文字表述,或者将文字表述转换成图表。

1.3 图片和音视频剽窃

不加引注或说明地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片和音视频,并以自己的名义发表,应界定为图片和音视频剽窃。其表现形式包括:

1)不加引注或说明地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像、音视频等资料。

2)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片和音视频进行些微修改后不加引注或说明地使用。

3)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片和音视频添加一些内容后不加引注或说明地使用。

4)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片和音视频删减部分内容后不加引注或说明地使用。

5)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片增强部分内容后不加引注或说明地使用。

6)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片弱化部分内容后不加引注或说明地使用。

1.4 研究(实验)方法剽窃

不加引注或说明地使用他人具有独创性的研究(实验)方法,并以自己的名义发表,应界定为研究(实验)方法剽窃。其表现形式包括:

1)不加引注或说明地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具有独创性的研究(实验)方法。

2)修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具有独创性的研究(实验)方法的一些非核心元素后不加引注或说明地使用。

1.5 文字表述剽窃

不加引注地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具有完整语义的文字表述,并以自己的名义发表,应界定为文字表述剽窃。其表现形式包括:

1)不加引注地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

2)成段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虽然进行了引注,但对所使用文字不加引号,或者不改变字体,或者不使用特定的排列方式显示。

3)多处使用某一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却只在其中一处或几处进行引注。

4)连续使用来源于多个文献的文字表述,却只标注其中一个或几个文献来源。

5)不加引注、不改变其本意地转述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包括概括、删减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或者改变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的句式,或者用类似词语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进行同义替换。

6)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增加一些词句后不加引注地使用。

7)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删减一些词句后不加引注地使用。

1.6 整体剽窃

论文的主体或论文某一部分的主体过度引用或大量引用他人已发表文献的内容,应界定为整体剽窃。其表现形式包括:

1)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的全部或大部分内容。

2)在他人已发表文献的基础上增加部分内容后以自己的名义发表,如补充一些数据,或者补充一些新的分析等。

3)对他人已发表文献的全部或大部分内容进行缩减后以自己的名义发表。

4)替换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研究对象后以自己的名义发表。

5)改变他人已发表文献的结构、段落顺序后以自己的名义发表。

6)将多篇他人已发表文献拼接成一篇论文后发表。

1.7 他人未发表成果剽窃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未发表的观点,具有独创性的研究(实验)方法,数据、图片等,或获得许可但不加以说明,应界定为他人未发表成果剽窃。其表现形式包括:

1)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已经公开但未正式发表的观点,具有独创性的研究(实验)方法,数据、图片等。

2) 获得许可使用他人已经公开但未正式发表的观点,具有独创性的研究(实验)方法,数据、图片等,却不加引注,或者不以致谢等方式说明。

2 伪造 

伪造的表现形式包括:

1)编造不以实际调查或实验取得的数据、图片等。

2)伪造无法通过重复实验而再次取得的样品等。

3)编造不符合实际或无法重复验证的研究方法、结论等。

4)编造能为论文提供支撑的资料、注释、参考文献。

5)编造论文中相关研究的资助来源。

6)编造审稿人信息、审稿意见。

3 篡改 

篡改的表现形式包括:

1)使用经过擅自修改、挑选、删减、增加的原始调查记录、实验数据等,使原始调查记录、实验数据等的本意发生改变。

2)拼接不同图片从而构造不真实的图片。

3)从图片整体中去除一部分或添加一些虚构的部分,使对图片的解释发生改变。

4)增强、模糊、移动图片的特定部分,使对图片的解释发生改变。

5)改变所引用文献的本意,使其对己有利。

 

4 不当署名 

不当署名的表现形式包括:

1)将对论文所涉及的研究有实质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外。

2)未对论文所涉及的研究有实质性贡献的人在论文中署名。

3)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将其列入作者名单。

4)作者排序与其对论文的实际贡献不符。

5)提供虚假的作者职称、单位、学历、研究经历等信息。

5 一稿多投 

一稿多投的表现形式包括:

1)将同一篇论文同时投给多个期刊。

2)在首次投稿的约定回复期内,将论文再次投给其他期刊。

3)在未接到期刊确认撤稿的正式通知前,将稿件投给其他期刊。

4)将只有微小差别的多篇论文,同时投给多个期刊。

5)在收到首次投稿期刊回复之前或在约定期内,对论文进行稍微修改后,投给其他期刊。

6)在不做任何说明的情况下,将自己(或自己作为作者之一)已经发表论文,原封不动或做些微修改后再次投稿。

6 重复发表 

重复发表的表现形式包括:

1)不加引注或说明,在论文中使用自己(或自己作为作者之一)已发表文献中的内容。

2)在不做任何说明的情况下,摘取多篇自己(或自己作为作者之一)已发表文献中的部分内容,拼接成一篇新论文后再次发表。

3)被允许的二次发表不说明首次发表出处。

4)不加引注或说明地在多篇论文中重复使用一次调查、一个实验的数据等。

5)将实质上基于同一实验或研究的论文,每次补充少量数据或资料后,多次发表方法、结论等相似或雷同的论文。

6)合作者就同一调查、实验、结果等,发表数据、方法、结论等明显相似或雷同的论文。

7 违背研究伦理 

论文涉及的研究未按规定获得伦理审批,或者超出伦理审批许可范围,或者违背研究伦理规范,应界定为违背研究伦理。其表现形式包括:

1)论文所涉及的研究未按规定获得相应的伦理审批,或不能提供相应的审批证明。

2)论文所涉及的研究超出伦理审批许可的范围。

3)论文所涉及的研究中存在不当伤害研究参与者,虐待有生命的实验对象,违背知情同意原则等违背研究伦理的问题。

4)论文泄露了被试者或被调查者的隐私。

5)论文未按规定对所涉及研究中的利益冲突予以说明。

8 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其他科研失信行为包括:

1)在参考文献中加入实际未参考过的文献。

2)将转引自其他文献的引文标注为直引,包括将引自译著的引文标注为引自原著。

3)未以恰当的方式,对他人提供的研究经费、实验设备、材料、数据、思路、未公开的资料等,给予说明和承认(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4)不按约定向他人或社会泄露论文关键信息,侵犯投稿期刊的首发权。

5)未经许可,使用需要获得许可的版权文献。

6)使用多人共有版权文献时,未经所有版权者同意。

7)经许可使用他人版权文献,却不加引注,或引用文献信息不完整。

8)经许可使用他人版权文献,却超过了允许使用的范围或目的。

9)在非匿名评审程序中干扰期刊编辑、审稿专家。

10)向编辑推荐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审稿专家。

11)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者与论文内容无关的他人代写、代投、代修。

12)违反保密规定发表论文。

第四条 科研及相关活动中的失信行为表现有哪些?

有下列情况,认定为违背科研诚信行为:

1)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2)故意重复发表论文。

3)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资料、文献、注释、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4)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5)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6)利用管理、咨询、评价专家等身份或职务便利,在科研活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

7)违反署名规范,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或者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

8)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9)其他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

第五条 教职工的科研失信行为如何界定?

教职工科研失信行为界定:

1)侵犯单位或他人知识产权,侵吞或占有他人成果,虚报、谎报成果的。

2)在学术工作中捏(伪)造、篡改研究成果、数据资料或引用资料的。

3)抄袭或剽窃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学术成果(作品)、学术观点的。

4)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的。

5)伪造注释的。

6)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的。

7)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的。

8)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表中,不如实填写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历、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的。

9)其他违反规定和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六条 导师团队的科研失信行为如何界定?

导师团队科研失信行为界定:

1)团队所有成员在论文投稿、专利申请、成果申报和课题申请之前,未将所有原始数据和图片等全部材料提交团队学术委员会审核和定稿(团队在读研究生不限内容,均须审核)

2)团队所有成员找枪手或公司代写、代投论文,伪造和篡改科研数据的;

3)团队所有成员在论文投稿、专利申请、成果申报和课题申请前,如署名包括团队任何其他成员,未征求每一位署名者“知情同意”

4)团队所有成员在论文投稿时,若团队负责人为通讯作者,但未向团队科研总监获取拟投稿期刊的投稿系统用户名和密码,私自投稿。

第七条 审稿专家的科研失信行为如何界定?

审稿专家的科研失信行为包括:

1 违背学术道德的评审 

论文评审中姑息学术不端的行为,或者依据非学术因素评审等,应界定为违背学术道德的评审,其表现形式包括:

1)对发现的稿件中的实际缺陷、学术不端行为视而不见。

2)依据作者的国籍、性别、民族、身份地位、地域以及所属单位性质等非学术因素等,而非论文的科学价值、原创性和撰写质量以及与期刊范围和宗旨的相关性等,提出审稿意见。

2 干扰评审程序

故意拖延评审过程,或者以不正当方式影响发表决定,应界定为干扰评审程序,其表现形式包括:

1)无法完成评审却不及时拒绝评审或与期刊协商。

2)不合理地拖延评审过程。

3)在非匿名评审程序中不经期刊允许,直接与作者联系。

4)私下影响编辑者,左右发表决定。

3 违反利益冲突规定

不公开或隐瞒与所评审论文的作者的利益关系,或者故意推荐与特定稿件存在利益关系的其他审稿专家等,应界定为违反利益冲突规定。其表现形式包括:

1)未按规定向编辑者说明可能会将自己排除出评审程序的利益冲突。

2)向编辑者推荐与特定稿件存在可能或潜在利益冲突的其他审稿专家。

3)不公平地评审存在利益冲突的作者的论文。

4 违反保密规定 

擅自与他人分享、使用所审稿件内容,或者公开未发表稿件内容,应界定为违反保密规定。其表现形式包括:

1)在评审程序之外与他人分享所审稿件内容。

2)擅自公布未发表稿件内容或研究成果。

3)擅自以与评审程序无关的目的使用所审稿件内容。

5 盗用稿件内容 

擅自使用自己评审的、未发表稿件中的内容,或者使用得到许可的未发表稿件中的内容却不加引注或说明,应界定为盗用所审稿件内容。其表现形式包括:

1)未经论文作者、编辑者许可,使用自己所审的、未发表稿件中的内容。

2)经论文作者、编辑者许可,却不加引注或说明地使用自己所审的、未发表稿件中的内容。

6 谋取不正当利益 

利用评审中的保密信息、评审的权利为自己谋利,应界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表现形式包括:

1)利用保密的信息来获得个人的或职业上的利益。

2)利用评审权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7 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其他学术不端行为包括:

1)发现所审论文存在研究伦理问题但不及时告知期刊。

2)擅自请他人代自己评审。

第八条 编辑者的科研失信行为如何界定?

编辑者的科研失信行为类型包括以下方面:

1 违背学术和伦理标准提出编辑意见 

不遵循学术和伦理标准、期刊宗旨提出编辑意见,应界定为违背学术和伦理标准提出编辑意见,其表现形式包括:

1)基于非学术标准、超出期刊范围和宗旨提出编辑意见。

2)无视或有意忽视期刊论文相关伦理要求提出编辑意见。

2 违反利益冲突规定

隐瞒与投稿作者的利益关系,或者故意选择与投稿作者有利益关系的审稿专家,应界定为违反利益冲突规定,其表现形式包括:

1)没有向编辑者说明可能会将自己排除出特定稿件编辑程序的利益冲突。

2)有意选择存在潜在或实际利益冲突的审稿专家评审稿件。

3 违反保密要求 

在匿名评审中故意透露论文作者、审稿专家的相关信息,或者擅自透露、公开、使用所编辑稿件的内容,或者因不遵守相关规定致使稿件信息外泄,应界定为违反保密要求,其表现形式包括:

1)在匿名评审中向审稿专家透露论文作者的相关信息。

2)在匿名评审中向论文作者透露审稿专家的相关信息。

3)在编辑程序之外与他人分享所编辑稿件内容。

4) 擅自公布未发表稿件内容或研究成果。

5)擅自以与编辑程序无关的目的使用稿件内容。

6)违背有关安全存放或销毁稿件和电子版稿件文档及相关内容的规定,致使信息外泄。

4 盗用稿件内容

擅自使用未发表稿件的内容,或者经许可使用未发表稿件内容却不加引注或说明,应界定为盗用稿件内容,其表现形式包括:

1)未经论文作者许可,使用未发表稿件中的内容。

2)经论文作者许可,却不加引注或说明地使用未发表稿件中的内容。

5 干扰评审

影响审稿专家的评审,或者无理由地否定、歪曲审稿专家的审稿意见,应界定为干扰评审,其表现形式包括:

1)私下影响审稿专家,左右评审意见。

2)无充分理由地无视或否定审稿专家给出的审稿意见。

3)故意歪曲审稿专家的意见,影响稿件修改和发表决定。

6 谋取不正当利益 

利用期刊版面、编辑程序中的保密信息、编辑权利等谋利,应界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表现形式包括:

1)利用保密信息获得个人或职业利益。

2)利用编辑权利左右发表决定,谋取不当利益。

3)买卖或与第三方机构合作买卖期刊版面。

4)以增加刊载论文数量牟利为目的扩大征稿和用稿范围,或压缩篇幅单期刊载大量论文。

7 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其他科研失信行为包括:

1)重大选题未按规定申报。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论文。

3)对需提供相关伦理审查材料的稿件,无视相关要求,不执行相关程序。

4)刊登虚假或过时的期刊获奖信息、数据库收录信息等。

5)随意添加与发表论文内容无关的期刊自引文献,或者要求、暗示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

6)以提高影响因子为目的协议和实施期刊互引。

7)故意歪曲作者原意修改稿件内容。

第九条 医学科研工作者的科研诚信有哪些要求?

为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尊重和保护受试者的合法权益。在研究中要尊重受试者的自主意愿,同时遵守有益、不伤害以及公正的原则。

具体来说,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应当符合以下伦理原则:

1)知情同意原则。尊重和保障受试者是否参加研究的自主决定权,严格履行知情同意程序,防止使用欺骗、利诱、胁迫等手段使受试者同意参加研究,允许受试者在任何阶段无条件退出研究。

2)控制风险原则。首先将受试者人身安全、健康权益放在优先地位,其次才是科学和社会利益,研究风险与受益比例应当合理,力求使受试者尽可能避免伤害。

3)免费和补偿原则。应当公平、合理地选择受试者,对受试者参加研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于受试者在受试过程中支出的合理费用还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4)保护隐私原则。切实保护受试者的隐私,如实将受试者个人信息的储存、使用及保密措施情况告知受试者,未经授权不得将受试者个人信息向第三方透露。

5)依法赔偿原则。受试者参加研究受到损害时,应当得到及时、免费治疗,并依据法律法规及双方约定得到赔偿。

6)特殊保护原则。对儿童、孕妇、智力低下者、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人群的受试者,应当予以特别保护。

7)在动物实验中,应当自觉遵守《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严格选用符合要求的合格动物进行实验,保障动物福利,善待动物。

第十条 项目承担人、咨询评审专家的科研失信行为如何界定?

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的相关项目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等自然人。以下行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1)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计划和项目承担资格。 

2)项目申报或实施中抄袭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和图表等,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3)违反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 书等)约定执行;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科技报告、项目成果等造假。

4)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 

5)利用管理、咨询、评审或评估专家身份索贿、受贿;故意违反回避原则;与相关单位或人员恶意串通。 

6)泄露相关秘密或咨询评审信息。

7)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8)其他违法、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等)约定和科研不端行为等情况。

第十一条 作为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以及中介服务机构,其科研失信行为如何界定?

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相关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等法人和机构。以下行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1)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管理、承担科技计划和项目或中介服务资格。

2)利用管理职能,设租寻租,为本单位、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承担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3)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不按制度执行或违反制度规定;管理严重失职,所管理的科技计划和项目或相关工作人员存在重大问题。

4)项目承担单位未履行法人管理和服务职责;包庇、纵容项目承担人员严重失信行为;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研经费。

5)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造假、串通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利益。

6)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7)其他违法、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等)约定等情况。

第十二条 学生的科研失信行为如何惩处?

本科生、研究生的不良学风问题,一经发现,学校研究生学风建设工作组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情况,与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组成专项调查组,依据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完成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形成书面报告,报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对学生不良学风的处理结果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1 本科生

1.1 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结果认定和处理:

1.1.1毕业论文二次检测“文字复制比”达到百分之七十及以上(≥70%)的学生,属于严重论文作假嫌疑,应由学院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认定,确认作假(抄)属实的,由学院研究依《中南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大教字[2013]16号)》和《中南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中大教字[2016]47号)对当事学生及其指导教师进行严肃处理并报本科生院。

1.1.2 指导教师对学生提交检测的论文负有审核把关责任,学生上传到系统进行检测的毕业设计(论文)必须与本人实际作品一致,否则取消答辩资格并由学院严肃处理。教师所指导的学生大面积(超过60%及以上的学生)出现论文抄袭、作假(二次检测不合格)情况的,由学院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2 本科生学业论文作假行为处理

1.2.1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经查实确认为购买、由他人代写(做)、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取消其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已经获得学士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士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1.2.2 为他人联系代写(做)、出售毕业论文(设计)或者组织毕业论文(设计)买卖、代写(做)的人员,属于在校本科学生的,学校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按校规校纪严肃处理。

1.2.3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以及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存在作假情形的,按教学事故进行处理。

1.2.4 学校将毕业论文(设计)审查检测情况纳入二级教学单位教学状态评估与年度考核内容。频繁或大面积出现毕业论文(设计)作假或者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对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规定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2 硕博研究生

2.1 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结果认定和处理:

2.1.1 10%< 去除本人复制比≤20%,10%<首次校内互检≤20%,由指导教师根据论文核心部分文字复制比情况,负责审查并认定该论文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如该论文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申请人须认真修改论文,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学位评定分委会审批后,方可进行论文送审。如该论文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将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2.1.2 20 %< 去除本人复制比≤30%,20%<首次校内互检≤30%,必须重新检测论文,检测通过后方可进行论文送审。若重新检测,去除本人复制比仍大于 20%者,必须延期半年复检。延期复检去除本人复制比仍大于20%者,必须再延期一年复检。申请人延期复检限定在最长学习年限内。

2.1.3 去除本人复制比或首次校内互检大于30%的,必须延期半年复检,检测通过后方可进行论文送审评阅。若延期半年复检,去除本人复制比仍大于30%的,必须再延期一年复检。若延期复检,去除本人复制比仍在20-30%(含)之间的,必须重新检测论文,重新检测未通过者,必须再延期两年复检。申请人延期复检限定在最长学习年限内。

2.1.4 重新检测论文或延期复检论文校内互检仍大于20%的,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人工比对鉴定,并报告校学位办协同处理。

2.2 研究生学业论文作假行为处理:

2.2.1 研究生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做)、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取消其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士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将向社会公布。从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三年内不再接受学位申请。

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学校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校将通报其单位。

2.2.2 为他人联系代写、出售毕业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校本科学生的,学校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我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学校将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2.3 相关指导老师及单位

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具体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本人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和原创性进行严格审查。研究生指导教师对所指导的学生是否遵守学术规范和有违学术道德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指导数师未履行学术道徳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査把关等职贵,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将情节给予导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给予记过处分、降低岗位等级直至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2.3.1 二级培养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恶劣的,学校将核减相应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 ,对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2.4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责任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学校将书面告知当事人(单位)并听其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单位)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20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教职工的科研失信行为如何惩处?

教职工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解聘、开除;责令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暂缓学术晋升,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同时计入个人学术诚信档案。

1 具体惩处方式。

处理科研失信行为的具体方式包括:

1)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2)取消或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科研项目申请资格、职务职称晋升资格、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担任评审评估专家、被提名为院士候选人等资格。

3)终止、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撤销相关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等,撤销配套奖励收回相关奖金。

4)辞退或解聘。

5)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一切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均记入科研诚信档案。

6)终身禁止在政府举办的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等处罚,以及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或列入观察名单等其他处理。

2 情节轻重认定条例

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较轻,可从轻或减轻处理:

1)有证据显示属于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2)过错程度较轻且能积极配合调查的。

3)在调查处理前主动纠正错误,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4)在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并公开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较重或严重,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1)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2)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3)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4)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的。

5)有组织地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6)多次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科研失信行为的。

7)态度恶劣,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的。

8)其他情形。

科研失信行为情节轻重的判定依据:

1)行为偏离科学界公认行为准则的程度。

2)是否有故意造假、欺骗或销毁、藏匿证据行为,或者存在阻止他人提供证据,干扰、妨碍调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

3)行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程度。

4)行为是首次发生还是屡次发生。

5)行为人对调查处理的态度。

6)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从轻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理。从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理。减轻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理。加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理。 

3 依照情节轻重的处罚条例。

对于在调查中主动说明情况、如实承认过错并积极纠正的,可以视情节从轻处理。对于在调查中态度恶劣、隐瞒不报、抗拒调查的, 应当从重处理。

依照情节轻重的处罚条例:

1)情节较轻的,警告、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或暂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暂缓授予学位。

2)情节较重的,取消3年以内承担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资格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资格,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3)情节严重的,所在单位依法依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理,取消3~5年承担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资格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资格。

4)情节特别严重的,所在单位依法依规给予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申报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等资格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存在本条例(1)(2)(3)(4)情形之一的,处理不应低于本十三条具体惩处方式(2)规定的尺度。存在给予本条例(2)(3)(4)规定处理的责任人正在申报财政资金资助项目或被推荐为相关候选人、被提名人、被推荐人等的,终止其申报资格或被提名、推荐资格。

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资助项目、科研经费以及科技人才称号、科技奖励、荣誉、职务职称、学历学位等的,撤销获得的资助项目和人才、奖励、荣誉等称号及职务职称、学历学位,追回项目经费、奖金。

处理决定由所属单位做出的,由该部门在处理决定生效后1个月内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提交至上级相关部门。处理决定生效后,被处理人如果通过全国性媒体公开作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承诺,或对国家和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做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可根据被处理人申请对其减轻处理。

学校根据下列科研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相应取消学术不端行为人科研项目申请资格、职务职称晋升资格: 

1)从事《中南大学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的成果买卖行为的,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资格、申报项目资格 6 年

2)从事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的科研造假行为的,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资格、申报项目等资格 4 年

3)从事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的剽窃侵占、不当署名、虚假标示、不正当学术竞争行为,合作科研、成果使用中的不正当行为,以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的,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资格、申报项目等资格 2 年。

4)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资格。

5)取消已获得的院士等高层次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

6)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

关于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科研失信行为的处理办法:

1)申请人及参与者违反科研诚信的,撤销当年项目申请,如项目已获资助,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经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项目申请人和相关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或通报批评,3至5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2)依托单位未履行管理职责,疏于管理,未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材料或者报告的真实性进项审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依托单位内部通报批评或通报批评,及至暂停作为依托单位资格3至5年。

将科研失信方式形成的成果用于项目申报,已结题验收的,追回其承担任务所使用的项目经费;

1)正在执行的,取消其承担资格,追回其承担任务所使用的项目经费。

2)正在申报的,终止其申请资格。

3)将学术不端方式形成的成果作为主要代表作或者主要依据获得职务职称晋升的,撤销其获得的职务职称,恢复到之前的职务职称。

4)将学术不端方式形成的成果用于参评学术奖励和荣誉的,撤销获得的科技奖励、学术奖励、荣誉称号等荣誉,追回奖金。

5)正在申报或者被推荐的,终止其申报资格或者被推荐资格。

6)将学术不端方式形成的论文、成果用于获得学位的,由学位授予主管部门对论文、成果作者给予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4 导师团队

1)团队所有成员在论文投稿、专利申请、成果申报和课题申请之前,若内容与团队科研平台、科研人员、课题经费、病例资料、数据库等相关,必须将所有原始数据和图片等全部材料提交团队学术委员会审核和定稿(团队在读研究生不限内容,均须审核),否则,一律以单位的名义撤稿并责令其退出团队。

2)团队所有成员必须严守科研诚信,严禁找枪手或公司代写、代投论文,严禁伪造和篡改科研数据,一经发现,一律以单位的名义撤稿,违反者立即退出团队,并直接交由医院和学校相关部门从严处理,如为院外工作人员则联系其工作单位处理。

3)团队所有成员在论文投稿、专利申请、成果申报和课题申请前,如署名包括团队任何其他成员,必须征求每一位署名者“知情同意”;团队所有成员在论文投稿时,若团队负责人为通讯作者,必须向团队科研总监获取拟投稿期刊的投稿系统用户名和密码,严禁私自投稿,之前注册的全部作废,否则一律以湘雅医院名义撤稿,违反者立即退出团队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4)论文发表时,若团队负责人为通讯作者,则邮箱必须统一标识为:负责人固定邮箱,且该通讯邮箱仅限团队科研总监管理,未经授权,其他任何人一律不得再以团队负责人名义给任何机构或个人发邮件或注册账户,违反者退出团队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5)学位论文违反科研诚信者,如已毕业者坚决撤销其已获得的学位,如暂未申请答辩则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延迟1-2年答辩或不授予其学位。

第十四条 科研诚信案件举报有何要求?

科研诚信举报必须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有明确的违规事实;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查证线索;鼓励实名举报,不得恶意举报、诬陷举报。

第十五条 科研诚信案件调查有何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不得推诿包庇。

举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由本单位调查;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可转送相关责任单位或告知举报人向相关责任单位举报。对举报不实、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影响的,应立即终止调查,及时澄清、消除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