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春季研究生课程《学术交流英语I》 考试通知 一、考试安排
考试科目 |
考试时间 |
考试 地点 |
考生 人数 |
涉及班级 |
考试 形式 |
11050202A01学术交流英语I |
2023-06-7(周三) (15:00-16:40) |
校本部 铁道校区 |
616 |
本部:本4--本21 铁道:D5--D8 |
闭卷 |
二、注意事项 1.考生应提前20分钟进入指定考场;开考30分钟后迟到考生禁止入场,以旷考论;考试结束前30分钟后才允许提前交卷离场;考试期间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原则上不得上厕所。 2.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校园卡或研究生证入场并接受现场核查,对号入座参加考试。 3.考试时须将手机(须关机)、书籍(开卷考试时除外)、包裹等物品放于规定位置,不得放置在考生身边。 4.所有答案均须填写在答题纸上,填写在试卷、草稿纸上无效。 5.研究生可在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个人信息页面“考试信息”模块中查看本人考试时间、校区、考室及座号等具体考试安排。 6.前期申请缓考或重修研究生须重新选课(按2023年春季学期选课、选课班级须选本次考试涉及班级)方能参加本次课程考试。有此类情况研究生若未选课,请尽快在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完成补选课并告知我办,以便安排参加本次考试。 7.因个人身体状况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本次考试,可在考试前填写“缓考申请表”提交我办审核。 三、考试纪律 考生应严格遵守《中南大学研究生考试规则》(附件1),违纪者按照《中南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校长令﹝2017﹞14号)(附件2)执行,并报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进行严肃处理。 违纪行为包括: 1.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 2.携带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场且不按监考工作人员要求放置; 3.接传、交换、抄袭他人答案的,或将自己答案让他人抄袭; 4.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 5.由他人代考; 6.在考场内吸烟,扰乱考场秩序,经劝阻仍不改正; 7.妨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考务; 8.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其它考试材料; 9.其它考试作弊行为等。 特别强调:考试中严禁冒名顶替、使用手机、夹带等违纪行为,一经发现依章严肃论处。 四、联络信息 中南大学研究生院培养办:鲍老师(88836997,1024704355@qq.com) 中南大学研究生院 2023年5月29日
附件1: 中南大学研究生考试规则 1.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沉着应考,诚实诚信。 2.考试一律在指定时间和考场内进行。 3.参加校内考试须持有效证件:校园卡或研究生证或身份证,无证件不能参加考试。非应试学生不得进入考场。 4.按时进入考场,服从监考教师安排,对号入座。 5.闭卷考试不允许自带纸张入座,应主动将所带书包、书籍等资料和物品按监考教师指定位置集中存放;开卷考试不允许互借资料。 6.考试时不允许携带通讯工具入场。考试中发现考生使用手机,一律以舞弊论处! 7.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准进入考场,以旷考论;考试结束前30分钟才允许提前交卷离场;考试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8.答题时不得私自互借资料、计算器、计算用图表等文具,如有特殊情况须向监考教师提出申请。 9.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特殊规定除外)答题,将自己的专业班级、学号、姓名、考场座号等信息填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 10.考试开始时,应先检查试卷,如遇存在印刷质量问题,请监考教师更换;考试过程中如有疑问不得大声喧哗、左顾右盼,必须举手示意,等待监考教师答复,不得要求监考教师对题意或试题内容予以解释。 11.考试时间到,应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整理好,翻放在桌面上,等候监考教师收卷。 12.凡发现违纪作弊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2: 中南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校长令﹝2017﹞14号) (节 录) 第三节 对考试、竞赛中违纪、作弊行为的处分 第二十条在校学生参加各级行政部门、学校举办的各类考试和竞赛,无论是否在校内进行,凡有违纪或者作弊行为的,当次考试和竞赛成绩一律无效,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学生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一)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影响考场秩序的; (二)考试时不按指定位置就座或者未经监考人员准许私自调换座位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试图作弊的; (四)拒绝出示身份证件的; (五)闭卷考试在监考人员发放试卷时仍未按规定将书包、书籍、笔记、复习资料、各种电子通讯工具或者电子记事本等放在指定地点的; (六)违规自带答题纸、草稿纸或者将答卷(含试题册、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七)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八)对他人无故拿走自己的答卷或者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九)其他违反考试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未经允许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或者在身体、衣物或其他身边物品上载有与考试相关内容的; (二)偷看或抄袭夹带资料、他人试题答案,或者为他人偷看或抄袭夹带资料、试题答案提供便利的; (三)利用说话、约定手势等形体语言传递与考试相关信息、答案的; (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五)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或者伪造考试证件的; (二)使用手机或者其它电子信息与通讯设备作弊的; (三)参与团伙或者集体作弊的; (四)传播试卷、试题、答案的(含向3 人及以上成员的微信、QQ 群等信息平台或公共网络平台发送试卷、试题、答案的); (五)利用其他机会在考场外偷看考试相关资料、与其他考生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六)伪造成绩、偷窃试卷、试题、答卷、答案的; (七)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八)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或者涂改他人答卷姓名据为己有的; (九)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十)本人或者协助他人以其它不正当手段提供、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 第二十四条同时符合上述二十三条所列三款及以上作弊行为的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策划组织团伙作弊、集体作弊或者第二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未尽之处详见《中南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校长令﹝2017﹞1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