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培养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下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教育部办公厅下发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教研厅[2010]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做好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的通知》(学位〔2011〕1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为切实做好国家即将启动的新目录一级学科对应调整和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学校决定开展前期摸底调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一级学科对应调整
根据《管理办法》,学科目录分为学科门类、一级学科、二级学科三级。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是国家进行学位授权审核与学科管理、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工作的基本依据,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每10年调整一次。二级学科是学位授予单位实施人才培养的参考依据,可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自主设置与调整,由教育部有关职能部门在对现有二级学科的招生、学位授予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将已有一定数量学位授予单位设置的、社会广泛认同的、且有较大培养规模的二级学科编制成二级学科目录,每5年编制一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日前下发了“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通知”(学位[2011]11号,以下简称“新目录”,见附件1)。与1997年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原目录”,见附件2)相比,新目录增设了“艺术学”门类,一级学科由89个增加到110个。文件要求已有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应按新目录进行一级学科对应调整,研究生招生工作2012年起按新目录进行。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学科目录修订工作小组编制的“拟调整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的设置说明”,新目录增设的21个一级学科中,我校已有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具备对应调整资格的一级学科有考古学、中国史、世界史、统计学、建筑学、城乡规划学、风景园林学、软件工程、生物工程、安全科学与工程、医学技术、护理学、艺术学理论、美术学、设计学等15个(见附件3)。
根据附件3表中列出的15个一级学科所支撑的二级学科、相关一级学科,结合本单位已有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学科基础、人才培养条件和学科发展目标,深入调研和论证,确定拟申报的一级学科博士、硕士点和建议牵头单位,并认真填报《拟申报新目录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摸底调查表》(附件4)。对于涉及多个二级培养单位的一级学科由学校负责组织协调,相关二级单位应顾全大局,积极配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
根据《实施细则》和《通知》精神,在本单位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下,可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二级学科。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应遵循学科发展规律、有利于人才培养和学科特色形成,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相适应。
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分为目录内、目录外(含交叉学科)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
(1)目录内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
在国家二级学科目录未统计编制完成前,按照《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的二级学科目录进行。
各二级培养单位须结合本学科特色和人才培养条件、社会需求,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在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下,如需增设(2011年我校新增的10个一级学科博士点和11个一级学科硕士点)或撤销二级学科博士、硕士点,请认真填报《目录内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摸底调查汇总表》(附件5)。无需变动的目录内二级学科不必填表。
(2)目录外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国内外学科的最新发展,结合本单位学科基础和人才培养条件,提出目录外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包括更名和撤销)方案,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在同一一级学科下,自主增设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含挂靠的交叉学科)的数量一般不超过2个。
原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工作的几点意见》(学位〔2002〕47号)文件,我校已自主设置的40个二级学科(附件6),应按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进行论证并申报。本次填报的《目录外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摸底调查汇总表》(附件7)暂不考虑数量的限制,遵循优势集中、按需设置原则,且对目录外的二级学科(含挂靠的交叉学科)进行排序。
(3)交叉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
交叉学科应是跨学科门类或多个一级学科的交叉学科,其基础理论、研究方法已经超出一级学科的范围,并且由于研究对象的不同,将促进新的理论形成和发展或产生新的研究方法。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交叉学科,所涉及到的一级学科均须已获得博士、硕士学位授权。
需要增设或更名的交叉学科须按照目录外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的要求进行论证,并认真填报《交叉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摸底调查汇总表》(附件8)。
三、报送材料要求
请二级培养单位将填好的附件4、5、7、8纸质档及电子档文件于4月15日前报送研究生院学位管理办公室。联系人:陈新平(三办412室),联系电话:88830321(办),邮箱:chenxp@csu.edu.cn。咨询电话:曹阳(88836001)
中南大学研究生院学位管理办公室
2011年4月6日
附件:
1.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
2.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
3.我校已有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资格的一级学科
4.拟申报新目录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摸底调查表
5.目录内二级学科自主设置摸底调查汇总表
6.中南大学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二级学科名单
7.目录外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摸底调查汇总表
8.交叉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摸底调查汇总表
9.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
10.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
11.关于做好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的通知